引航员,是指经海事管理机构注册,取得引航员服务簿,并在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包括海港引航员和内河引航员。
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引航员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引航员的等级分为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三级引航员和助理引航员。
1.海港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80米的船舶,内河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50米的船舶。三级引航员不能引领载运一级危险品的船舶。
2.海港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50米的船舶,内河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船长总于200米的船舶。二级引航员不能引领总长等于或者大于180米的客船。
3.一级引航员可以引领任何船舶。
4.助理引航员应在三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或者一级引航员的指导下工作。
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的,经考试、评估后,有部分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在自初次考试、评估的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考科目和评估项目的成绩失效。
海事管理机构公布考试、评估成绩。考生的考试、评估成绩自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3年内有效。
提示:
(1)“引航”系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等活动。
(2)“船舶”系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外国籍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3)“总长”是指自船舶最前端至船尾最后端间的水平长度。
(4)“适任证书”系指持证人达到本办法的相应规定,具备担任证书标明的适用类别、等级和引航区域的引领船舶能力的资格证书。
(5)“适任考试”系指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对引航员进行理论知识、概念、原理等内容的考察,以考核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
(6)“适任评估”系指以考察引航员综合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标,通过相应设备或模拟器操作、听力测验、口试以及水上服务资历和业绩考核等,对申请人进行的技能考核。
(7)“水上服务资历”系指与签发的证书或其他资格有关的任职和引领船舶艘次或公里数。
1.三级引航员
引航机构直接招收的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取得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或者16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三副适任证书,并具有不少于36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相应类别的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1)海港三级引航员
持有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内河引航员参加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的,应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申请引航区域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2)内河三级引航员
持有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大副适任证书或者16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内河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2.二级引航员
持有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者,可以参加相应类别的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1)海港二级引航员
持有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船长适任证书并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海港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2)内河二级引航员
持有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船长适任证书或者1600总吨上及以上内河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内河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3.一级引航员
持有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者,可以参加相应类别的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1)海港一级引航员
持有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船长适任证书并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36个月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海港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2)内河一级引航员
持有3000总吨及以上海船船长适任证书或者16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36个月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内河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注意:
参加同类别引航区域变更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申请引航区域的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内河引航员参加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的,应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申请引航区域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海港引航员参加内河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申请引航区域见习引航资历,同时达到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见习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海港引航员可以申请相应等级的内河引航员适任证书。
科目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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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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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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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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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
避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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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情况与水文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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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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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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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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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碰与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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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与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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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
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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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英语听力与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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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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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三级引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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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二级引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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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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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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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一级引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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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引航区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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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引航员转海港引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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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引航员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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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三级引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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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二级引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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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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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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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一级引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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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引航区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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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港引航员转内河引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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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引航员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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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标“☆①”对应的科目对持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者免;
2、表中标“☆②”对应的科目对持内河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者免。
1.引航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3)符合船员体检要求中的驾驶员体检要求;
(4)完成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5)已与有关引航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2.申请引航员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引航员注册申请表;
(2)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有效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4)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5)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6)与有关引航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引航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应当在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之前12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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