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修改,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
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如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姜万荣、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陈伟30日就此接受了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
业主表决有三大变化
网友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规定非常关注。有网友问,新修订的条例在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表决通过原则方面有何调整?主要出于何种考虑?
陈伟说,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原来的条例最大的区别就是表决增加了一个标准,以前是按照投票权数,按照面积的套数来做指标的,现在加入了投票的人数,这就是考虑到开发商有可能是一个业主,但是他占的面积比较大,所以影响表决的结果。
第二个大的变化就是关于表决的比例,原来有几个重大事项,比如制定、修改 《业主公约》,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程》,以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等是要求特别多数的表决原则,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认可才可以最终得出决议,现在变成了一个普通、多数表决规则,也就是按照现在的二分之一。
还有一个大的变化就是,新的条例根据《物权法》在重大事项中增加了关于业主重建、改建建筑物事项的规定,业主在表决重建、改建建筑物时也作为一个重大事项按照面积、人数双三分之二原则进行表决。
街道办事处有责监督
对于新条例增加了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地方政府部门在这些方面有哪些具体职责?陈伟说,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一方面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具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的监督。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
“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必须首先规范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取得资质的才可以从事物业管理。”姜万荣说,对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在去年已经开始启动,建设部和人事部联合下发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从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经过考试、注册取得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后,才能够担当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
配套文件正起草修订
新条例在操作性和细节处理方面还需要加强,建设部是否有相关的配套文件保障该条例的实施呢?
姜万荣表示,国务院条例作为行政法规规定了大的原则,在条例出台以后建设部也陆续对原来已有的办法进行修订,主要有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物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规程,业主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等等,这些配套法规有的在修订,有的在起草,通过这些法规的修订使物业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新闻背景】
物业管理:发展迅猛 问题多多
9月份,国务院颁布第504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新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的称谓改为了物业服务企业,突出物业管理首先是服务。
陈伟表示,物业管理与我国的房改和住房商品化密切相关,物业管理的发展从90年代开始的,近年来发展非常快,同时也暴露出很多实质性问题。一些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如服务意识差,少服务多收费或者乱收费;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利用共用部位进行经营谋取自身利益;有物业管理企业和公用部门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产生矛盾;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不衔接以及销售前期的虚假承诺导致矛盾纠纷;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的自律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业主的公共意识没有建立起来,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有时候滥用权力损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