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哈尔滨举办2008年第1期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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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
注册办公室
国环核安注册〔2007〕2号
关于在哈尔滨举办2008年第1期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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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5〕19号)的要求,为使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知识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2008年第1期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拟在哈尔滨举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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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培训人员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需通过参加培训获得继续教育学时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及考核
1.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2.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5.考核
考核合格后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三、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08年1月14日至1月18日。
报到时间:1月13日全天报到。
地点:昆仑大酒店(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8号,
电话0451-53616098)。
四、收费标准
1.资料费(培训费)600元/人。
2.培训班统一安排食宿,食宿费用自理。
五、报名办法
请将报名表(见附件)于2007年12月28日前传真或邮寄至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以便及时做好各种安排。同时请登陆网站http://www.rnse.gov.cn,可随时获得相关信息,并可下载此报名表。
单位: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8088信箱
邮编:100082
联系人:胡英娜 李轶南
电话:(010)82212653、 82212656、
13671036828、 13581525677
传真:(010)62258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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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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