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厅发[2007]202号
关于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
根据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础考试
各专业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合格标准均为132分(试卷满分均为240分)。
二、专业考试
1、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均为48分(试卷满分均为80分)。
2、各专业注册工程师(除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外)专业考试合格标准见下表: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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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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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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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知识
|
专业知识
试卷满分
|
专业
案例
|
专业案例
试卷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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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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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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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空调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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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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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均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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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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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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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52
|
3
|
动力
|
120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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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注册电气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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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输变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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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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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5
|
供配电
|
120
|
60
|
6
|
注册化工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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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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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120
|
60
|
8
|
注册
土木
工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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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
|
120
|
60
|
9
|
港口与航道
|
120
|
60
|
10
|
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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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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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60
|
11
|
水工结构
|
120
|
52
|
12
|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
120
|
6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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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
120
|
6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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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
120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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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各地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008年1月15日前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四、请按照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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