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厅发﹝2007﹞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
根据2007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础考试
各专业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合格标准均为132分(试卷满分均为240分)。
二、专业考试
1、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均为48分(试卷满分均为80分)。
2、各专业注册工程师(除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外)专业考试合格标准见表:
三、请各地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008年1月15日前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四、请按照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