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市场交易行为,工程招标投标是工程项目采购中重要的方式,普遍应用于项目决策、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货物采购等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2000年自《招标投标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的工程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招标投标法》是维护国家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与秩序,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等重要的法律保证,作为《招标投标法》的补充,各种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的出台,使招投标法律体系框架形成,招投标法律制度基本完善。伴随着招投标法的实施,应运而生的招投标中介机构——“招标代理”迅速发展,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也逐年增加。2007年7月1日国家人事部、国家发改委颁布施行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是业内人士盼望已久的事情。下面就《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即将施行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0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1.1)施行多年,招标采购活动日益广泛,人们对工程等招标采购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公平、公正、公开”招标投标制度深入人心。招标、投标市场的行为主体[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招标代理单位)、监督]基本完善、到位,因此《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有社会基础的。
1、随着我国招标投标行业的迅速发展,从业人员数量急剧增加,人员素质、职业道德水平,专业技能水平参差不齐,为保证提高社会效益和招标采购质量,需要建立规范的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严格招投标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招标师职业资格的认定,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双向选择提供了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尺度。
2、各行业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衡量从业人员能力和水准,去制定更加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
3、各行业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也需要统一的培训内容与教材,目前负责管理招标代理资格的各行业的培训只是停留在上岗培训的阶段,无统一教材,每次培训的内容也不一致,教师的专业各有差异,所授内容各有偏差,讲的深度与认识的高度参差不齐,很难达到培训考试的目标,而且培训取得的证书也不互认,招标代理机构也需要这种权威的、社会公认的招标师职业水平的认证。
二、可行性
1、目前,推行《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已经具有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从业人员多年的业务实践基础。招标投标方面整套的法律、法规颁布并实行多年,各个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进入了一个快速、健康、规范发展的新时期,招标采购人员经过多年的实务操作和业务培训,大多数人积累了丰富的招标经验,人员结构日益合理,人员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从初期人员少,素质低发展到今天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支新兴力量。
目前,河南省招标代理机构近300家,加上一些招标代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近10000人,招投标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水平需规范、提高。
2、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的有关规定,多数行业是实行了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认定,如建筑业,它实行了建筑师、结构师、造价师、建造师等资格认证;咨询业和监理行业它实行了咨询师、监理师资格认证。各个行业职业证书管理归入政府职能,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实施、管理。多年来多数行业的职业资格认正规范化、程序化,有丰富的管理模式可以借鉴。推行《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可以用其它行业的成功经验做基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行七年来,国家招投标法律制度基本完善,又有一定的招投标理论基础和实践,可以形成较完善的考评体系。
三、权威性
1、根据国办发[2000]34号《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家发改委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牵头单位。国家发改委做为招投标指导和协调部门、经济综合协调部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看法超前,能起到指导招标采购业务理论沿着正确的方面健康发展,也能引导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具有权威性。
2、《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是根据《招投标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而制订的,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行是靠政府权威力量推行的管理模式,政府是老百姓信赖的部门,这种管理模式权威性高,推广速度快,容易集中统一管理。
3、各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及地区对招投标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的认定无统一标准,培训教材参差不齐,培训内容不全面,其认证不能全国通用,而《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实行则可有效地化解行业壁垒,全国范围有效,具备社会公认、国际可比性。
总之,《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出台,建立了招标投标从业人员人才成长通道,使企业通过市场更加有效地配置人力资源,有利于从业人员素质培养,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国家对招标投标业的行政监督和管理,使“多头管理”逐步统一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