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执函[2008]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颁发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具有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2007年度担任中型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的;
2、2007年度未担任中型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2)符合《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4]29号)中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业绩计算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二)申报材料
1、满足申报条件中1的人员,需提供:(1)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2)经省建管局2006或2007年复查合格的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3)身份证;(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招投标部门颁发的中标通知书;(6)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当地劳保局出具的劳保缴纳证明(含劳保档案号);(7)2007年度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在2007年10月底之前的有效,且需提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经理变更证明;(8)省建管局颁发的、盖有“2006或2007年项目经理继续教育合格”印样的山东省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继续教育手册。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满足申报条件中2的人员,需提供:(1)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2)经省建管局2006或2007年复查合格的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3)身份证;(4)毕业证书;(5)主持完成每项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符合鲁人发[2004]29号文业绩中9的人员提供);(7)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当地劳保局出具的劳保缴纳证明(含劳保档案号);(8)省建管局颁发的、盖有“2006或2007年项目经理继续教育合格”印样的山东省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继续教育手册。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在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网址:www.ljzc.net)中如实填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书面申请表。个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
2、聘用企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二级建造师临时注册证书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企业印章后,将所有申请材料和证书原件及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附件1)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属企业按属地化原则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3、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证书原件进行审验,并组织专家进行严格初审,初审完成后汇总合格人员并出具初审意见函,将初审意见函、申请人的申请表(一份)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原件退回申报企业,其余申报材料由设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专业存档。
4、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省建管局行业发展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审查完毕后,在山东省建设厅网站、省建管局网站及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公示结果,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其它事项
1、请各市建委(建设局)组织专家严格审查,并由专家在申请表上签字,对所审材料负责。组织初审所需费用由省注册中心负责。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2、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其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重复注册的;注销注册的;考核认定弄虚作假的;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于印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7]7号)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的。
3、申报人应当根据自身工程业绩情况,选择一个专业进行申请。根据建设部通知要求,港口、铁路、民航、通信四个专业不授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四专业二级项目经理持证人员不得申报。
4、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与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同使用,可以作为招标投标、资质评审、个人资格管理的依据。
5、现工程项目经理岗位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现非工程项目经理岗位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计算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6、省建设厅统一颁发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经过继续教育合格,可续期使用2年。
7、颁发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工作原则上进行一次。
8、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组织专家初审前15天将初审工作方案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方案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专家名字、初审原则、要求等。初审期间,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省建管局行业发展处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初审结束后一周内将初审情况及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省建管局行业发展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查。
9、各市应于08年3月14日前上报申报材料,过期不再受理。
10、每位申报人员申报材料同时,需缴纳临时执业五年继续教育费1000元,执业印章费88元,共计1088元。
联系电话:0531-87087200、87087263
联系人:安强、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