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说明
根据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
为贯彻落实《物权法》、《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考核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具备的知识结构、素质和应用能力,检验土地登记代理人综合运用法律、土地权利、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以及土地登记代理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全面指导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原《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简称《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指导,制定了新版《考试大纲》。该《考试大纲》是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家标准和命题依据,也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能力的依据。现对有关考试事宜说明如下:
一、考试目的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为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土地登记代理服务,客观评价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
二、考试性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建立的一项职业资格制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设定的职业资格考试。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三、考试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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