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67号)文件精神,现将2008年度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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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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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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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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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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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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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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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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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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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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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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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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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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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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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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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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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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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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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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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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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与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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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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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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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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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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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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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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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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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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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计(作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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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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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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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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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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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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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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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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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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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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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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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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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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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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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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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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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证须知:
1、成绩合格的2008年度非首次报名的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08年9月18日-20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和平区唐山道52号)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考试年份、考试名称、考生姓名、报名序号,并注明“部分科目合格”或“已全部合格”。2008年首次报名的考生,于审核时已交过照片,不需再次提交。
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考评中心补交,并于补交后的第三个周三领取证书。
3、部分科目合格、并已于9月20日前交过照片的考生请于2008年9月25日—26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单科合格证书。
4、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领证时间网上另行通知(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
5、考生本人领取单科合格证书,请出示准考证。
6、准考证丢失的,需本人前来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如本人知道报名序号,领取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的,请先拨打96888222(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查询报名序号,再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7、委托他人代领证书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8、领取证书后,准考证由考评中心收回。
9、证书费:每证7元。
10、领证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