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建筑师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5年延长至8年,二级注册建筑师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两年延长至4年。建设部近日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建设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52号)同时废止。
据了解,注册建筑师考试为多科目滚动考试,要求考生在一定时限内通过全部科目。通过对近年来考试情况的分析以及行业内的反映,不少考生都是因为个别科目无法在五年内通过,而造成其他已通过的科目失效,不得不再重新考试。新《细则》将考试合格有效期适当延长,保证了考生有充足的应考次数,确保一批具有相应水平的建筑师获得注册建筑师资格。
新《细则》明确了继续教育的作用和学时要求。注册建筑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建筑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0学时。
新《细则》强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