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事局、建设局,省直及中央在长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8]7号)精神,为做好今年我省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网上报名时间
2009年3月11日—2009年3月20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全国2009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时间为2009年5月9日至12日,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及考务工作安排详见(http://pta.hnrst.gov.cn/)。
三、报名条件
各地要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对首次报考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具体报考条件如下: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①本文附件2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按该表要求执行;
②不具备本文附件2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b.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国家物价局、原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http://pta.hnrst.gov.cn/)要求执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人员,可以申报考试;
3、不具备本文附件3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四、报名程序和要求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现场缴费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考人员须登陆湖南省人事考试网(http://pta.hnrst.gov.cn/),点击主页上“考试报名”,按有关要求在网上填写本人真实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须采用JPG格式,大小为10-20KB,像素高宽为170*130)。
(二) 网上报名成功后,报考人员打印资格考试登记表,由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新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资格审查相关材料,按属地原则先到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缴纳报名费,然后到人事考试部门指定缴纳考试考务费地点进行资格审查;续考人员可直接缴费。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的报考人员请于2009年3月23日至25日到湖南人才市场二楼(长沙市湘府中路168号,电话4688383)进行资格审查和现场缴费。各市州资格审查和缴费时间在3月25日前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 根据湘价费[2004]281号文件规定,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按以下标准收取: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知识题(选择题)考试每科105元(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科60元);一、二级注册建筑师作图题考试每科165元(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20元)。考务费在资格审查时收取。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
另外,根据湘价函[2004]4号,每人每科收取报名费15元(现场资格审查及缴费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四)打印准考证。通过现场资格审查并缴费的应试人员请于5月3日至7日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在考试当天应试人员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原件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考。在规定时间内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己承担。
(五)跨省转考的考生,必须携带当地考试管理机构的异地转考手续及成绩证明在考试报名规定的时间内到湖南省人事考试院考务二部(联系电话:2216500)办理转考手续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否则,以往年度考试成绩无效。
五、工作要求
各地在现场资格审查时,必须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核对报考人员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书,注意审核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人办发[1996]52号文件规定,省职改办将在发证前对各市州报考人员的报考条件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而通过考试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令[2004]第3号)第七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地人事考试部门须于3月31日前做好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的信息上报工作。
六、考前培训及教材征订
考前培训及教材征订工作由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0731-2245096)负责组织实施。
七、其它事项
(一)考生在报名时,须仔细阅读“2009年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按照要求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二)2009年度全国一、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使用的规范、标准及部门规章见《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考试数目内容的通知》(注建[2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