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8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112号)文件精神,现将2008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基础考试
各专业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合格标准均为132分(试卷满分均为240分)。
(二)、专业考试
1、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均为48分(试卷满分均为80分)。
2、各专业注册工程师(除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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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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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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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
|
专业知识
试卷满分
|
专业
案例
|
专业案例
试卷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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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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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
|
暖通空调
|
120
|
均为
200分
|
60
|
均为
100分
|
2
|
给水排水
|
120
|
60
|
3
|
动 力
|
120
|
60
|
4
|
注册电气
工程师
|
发输变电
|
120
|
60
|
5
|
供配电
|
120
|
60
|
6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120
|
60
|
7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110
|
60
|
8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岩土
|
120
|
60
|
9
|
港口与航道
|
120
|
60
|
10
|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
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
120
|
60
|
11
|
水工结构
|
120
|
60
|
12
|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
120
|
60
|
13
|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
120
|
60
|
14
|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
120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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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证注意事项:
1、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2008年度非首次报名的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09年2月27日-28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考试年份、考试名称、报考专业、考生姓名、报名序号。2008年首次报名的考生,于审核时已交过照片,不需要再次提交。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考评中心补交。
2、基础考试合格的考生请于2009年3月6日—7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基础合格证书。
3、专业考试合格人员,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领证时间网上另行通知(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
4、考生本人领取合格证书,请出示准考证。
5、准考证丢失的,需本人前来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如知道报名序号,领取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请先拨打96888222(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查询报名序号,再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6、委托他人代领证书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7、领取证书后,准考证由考评中心收回。
8、证书费:每证7元。
9、领证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