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9号)、以及原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2002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住[2002]16号)、《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人职[2002]3号)的规定,现将有关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一)房地产估价师:2009年10月17日
上午9:00一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14:00一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18日
上午9:00一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一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二)房地产经纪人:2009年10月17日
上午9:00一11:30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14:00一16:30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10月18日
上午9:00一11:30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一16:30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本次考试考点统一设在郑州市区。
二、报名条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二)房地产经纪人报名条件
1、参加全部科目(考四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4)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2、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三科)考试条件:
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3、2009年度报考房地产经纪人的考生,暂不要求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
4、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三、获得执业资格条件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管理模式,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管理模式,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全部科目(考四科)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免试部分科目(考三科)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四、报名办法
报名采用个人打印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计算机管理的办法。手工填写的报名表不予受理。
各省辖市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打印填写《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或《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所在单位同意,经所在省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同级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查合格,由省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报名数据库格式和说明(附件3)的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将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报名表(一式二份)及数据汇总软盘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汇总。
省直各单位凡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打印填写《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或《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两份,所在单位同意,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初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资格审查。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将全省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报名表一份、汇总信息软盘(另一份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留存),统一交省人事考试中心并办理报名手续。
中央驻豫单位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报考人员报名时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学历毕业证、参加专业工作经历证明及本人近期同底版一寸正面免冠照片4张(分别贴在两张报名表上)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的规定,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每人每科交考务费55元。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每人每科交考务费65元,根据省计划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批复》(豫计收[2002]882号)的规定,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每人交报名费20元,根据省计划发展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7号)的规定,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全部科目考试的,每人收取报名费10元。
报名咨询电话:0371-66256754.
五、考务工作日程安排
2009年6月15日—7月3日(法定假日除外)全省统一报名。过期不再办理。
7月10日前,各省辖市将报名表、信息盘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处,同时交纳考务费。7月20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处将报名表、信息盘交省人事考试中心,同时交纳考务费。
10月初核发准考证。
六、教材及考前培训
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教材的发行统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处负责,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生按自愿原则参加培训,详细情况关注工程教育在线网的辅导课程,电话:010-51296168.
七、注意事项
(一)各地要加强对考试的宣传,充分认识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在活跃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方面的作用,采取适当的形式,将有关考试事宜向社会公布。
(二)各市各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的要求,把好资格审查关。凡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报考人员考试管理机构不得接受报名。
(三)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参加滚动考试的考生一定要记好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四)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五)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采取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此科目考试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六)报名汇总时,将房地产估价师新考生、房地产估价师老考生、房地产经纪人全部科目新考生、房地产经纪人全部科目老考生和房地产经纪人部分科目考生五类分别汇总。
(八)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通讯设备进入考场。草稿纸另行发放,考后收回。
(九)报名、考试所填姓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不得写繁体字、异体字和不规范简化字。
(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业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其他考务有关工作,执行《考务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各省辖市人事、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200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