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9〕75号
关于2009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21号),现将2009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年。
(二)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
(三)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四)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五)取得理工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0年。
(六)取得理工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5年。
(七)取得理工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0年。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在核安全相关岗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安全综合知识》科目考试。
二、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及范围
考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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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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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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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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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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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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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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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卷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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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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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 ~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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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综合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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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卷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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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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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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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专业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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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卷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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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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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 ~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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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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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卷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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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范围详见《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鉴于200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批准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科目中相关考试内容由新法律代替。
三、考试地点
设北京、杭州、成都和广州4个考点。考生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报名办法
报考人按照报名表的要求填写。可登陆网站www.rnse.gov.cn或www.mep.gov.cn下载报名表。
(一)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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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名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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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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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至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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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 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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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2212652或010-8221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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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至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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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2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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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8352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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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至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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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综合楼北方站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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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822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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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至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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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上海市中山西路1800号20楼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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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44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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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至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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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宾馆 浙江省海盐县核电新村国光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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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3-8602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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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邮寄报名:
请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材料寄至: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100082)。
(二)考试收费
按考试科目收费。《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综合知识》、《核安全专业实务》每个科目60元;《核安全案例分析》科目80元。
现场报名的考生在报名时交纳考试费。邮寄报名的考生务必于5月31日前采用银行电汇方式交纳考试费。
收款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开户名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账 号:75010188000040702
(三)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书;申请免考两个科目的考生还须提供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证书、截止2002年12月31日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证明材料。
2.单位签署意见的报名表。
3.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白底近照3张(包括报名表上粘贴的一张)。
现场报名的报考人,现场提交1、2规定材料的复印件(A4纸)的同时提供原件现场审核。邮寄方式的报考人提交1、2规定材料的复印件(A4纸),并在复印件上由单位人事部门签署“与原件相符”的审核意见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换领准考证时审核提交材料的原件。
已通过以前年度考试报名审核的考生,报名时只需提交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四)报名材料审查合格后,发给或邮寄领取准考证的凭证,考生按照凭证上的时间和地点换领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联 系 人: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212652,82212656
传 真:(010)62258598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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