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师注册申请表(1式2份);
2、注册师申请在此设计单位首次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字)。
3、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申请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5、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职业道德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设计单位或允许其执业的其他机构出具方为有效;
6、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8、取得资格后调往其他单位并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工作关系调动或辞职的证明文件;
9、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出具申请人是在职教师或设计单位在编人员的证明文件;若为在职教师,还应按 “高等学校(院)在职教师注册须知”中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师申请表并提交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有关注册材料一并报所在建设局主管部门;
3、各建设局主管部门对其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在注册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后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初审后,报全国管委会审定,注册人员证书及印章统一由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在省注册中心领取并下发到注册本人手中。
二、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师变更注册申请表(1式2份);
2、注册师申请变更至新设计单位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字)。
3、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变更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及同意其调动(离退休人员的外聘)证明;
5、原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2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
6、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执业印章;
7、新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8、继续注册时要求变更时,需同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证明和体检证明。
办理程序
A、跨省(部门)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申请人将有关材料(含申请人的执业专用章)报送省注册地方管理委员会;
(3)省注册地方管理委员会审查材料符合变更条件后,将变更注册人员材料返还申请人。
B:省内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2)将有关材料报送新聘用单位所在建设局主管部门;
(3)各地建设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将申报材料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将变更注册材料报送全国管委会审定。
三、延续注册
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继续注册申请表(1式2份);
2、注册师申请继续在此设计单位注册的证明(如用计算机打印需由注册师本人签字)。
3、申请人上一注册期的职业道德证明;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继续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5、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8、继续注册时要求变更时,需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供材料,同时提供参加继续教育证明和体检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需在注册期满之前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注册材料;
2、将相关材料报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审查;
3、各市建设局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汇总后,连同材料一并报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
4、省管理委员会(结构)办公室对材料的真实和有效性进行查验后,经审查合格的,将注册材料报送全国管委会审核。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须知
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各为60学时。
其它说明
1、注册人员不得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任何单位不得在未征得注册师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代替保管和使用。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3、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如丢失,应及时通过聘用单位向所在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挂失,并申请补发注册证书或执业专用章。
4、注册单位如遇单位资质证书号或单位名称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办理注册人员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