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
根据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现就2009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一)各地考试管理部门要按照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规定的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各地要于2009年8月15日前完成2009年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工作。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时间、地点和咨询电话。
(三)对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需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可在报名时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009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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