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函[2009]200号
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7号令)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建市[2009]105号)的有关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申请延续注册。为了做好我省2009年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延续注册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于2009年8月份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在2009年6月到期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二、延续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版(或网上传输数据)
申请表内的“聘用单位”:严格按照工商管理机构登记的全称:“企业资质证书号”:只填写数字部份,如“170000”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3.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6.超过70岁(含)以上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除提交以上1—5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县级或县以上医院出具近三个月的体检证明;
⑵湖北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70岁(含)以上人员注册审批表(附表一)
7.延续注册同时要求变更注册的,需按照变更注册要求提供材料,同时提供“湖北省勘察设计人员变更注册审批表”及继续教育证书。(“湖北省勘察设计人员变更注册审批表”请从湖北勘察设计网上下载)
以上2—5项需提供原件,原件审查后返回。
三、办理延续注册程序
1.可在湖北勘察设计网(kcsj.hbcic.gov.cn)注册管理栏目的注册管理表格里下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进入《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免费下载个人版软件,填写、打印《注册土木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并生成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
2.延续注册的有关材料应按隶属关系,由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汇总后,统一上报湖北省注册工程师(结构)管委会秘书处;中央驻鄂及省属单位材料由各单位汇总直接上报湖北省注册工程师(结构)管委会秘书处。
四、延续注册申报时间
2009年8月24—25日。
五、要求
1.此次延续注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中央驻鄂及省属勘察设计单位,抓紧时间组织申报,并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对未达到继续教育规定标准的或其他条件不符合的人员,不得办理延续注册。
2.逾期申报的人员,将与2009年12月到期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并申报。
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务必于2009年8月24日前将延续注册人员的申报材料、电子文档等报送至湖北省注册工程师(结构)管委会秘书处。具体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12楼12号。
联系电话:027-68873339 传真:027-68873127
附件:1.湖北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70岁(含)以上人员注册审批表.doc
2.湖北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延续注册汇总表.doc
二○○九年八月五日
抄送:本厅办公室、设科处,省建管局、质安总站,中央驻鄂及省属勘察设计单位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