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续期登记的申报程序:
(一)网上专业人员管理系统中选择初始、续期登记表,填写后上传,并打印书面材料,加盖公章;
(二)所在地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以上单位登记的;
(三)继续教育未达到合格的;
(四)前一个登记期内《工作业绩登记手册》和网上无工作业绩记载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因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违法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造价执业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撤销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