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河南省交通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原人事部、原交通部共同印发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1号)有关规定,各级别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均设置了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的“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为了探索现场实际操作考试模式,检验现场实际操作考试方式的工作程序,积累在全国实施现场实际操作考试的经验,经研究,决定在部分省市开展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实际操作考试的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和日期
本次试点地区为:黑龙江、上海、河南3省(市)。试点日期为2009年4月20日-5月20日。
二、试点考生条件和数量
符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中有关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试点。
各试点省(市)每个考点的考生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三、试点的级别、科目和专业类别
(一)本次试点的级别为机动车检测维修士,科目为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
(二)根据《关于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专业设置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10号)有关规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各科目均分“机动车机电维修技术”、“机动车整形技术”和“机动车检测评估与运用技术”3个专业类别。参加试点的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选择“机动车检测维修实务”科目中的一个专业。
四、有关要求
(一)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由交通运输部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另行通知。
(二)参加试点的考生,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各科目相同专业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机动车检测维修士职业水平证书。
(三)试点期间,不向考生收费,所需费用由交通运输部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各试点省(市)考试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分别承担。
(四)试点地区应认真审核参加试点考生的资格条件。试点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和机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第3号令)有关规定处理。
请各试点地区的交通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及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告。在试点期间,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交通运输部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10)64906324、64906170转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