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09年第17号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经各单位组织申报,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初审,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合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下列1891名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条件的人员注册,特此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告有异议,应当以真实身份(单位提出的应当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有本人签字)书面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靳晓颖,010-64463146、64898716(注册咨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