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09〕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
根据2009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础考试
各专业注册工程师基础考试合格标准均为132分(试卷满分均为240分)。
二、专业考试
1.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均为48分(试卷满分均为80分)。
2.各专业注册工程师(除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标准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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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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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考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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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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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试卷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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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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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案例
试卷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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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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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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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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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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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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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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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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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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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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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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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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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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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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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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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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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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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气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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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输变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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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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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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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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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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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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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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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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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化工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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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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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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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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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保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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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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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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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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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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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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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港口与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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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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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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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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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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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工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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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60
|
12
|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
120
|
60
|
13
|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
120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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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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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
|
120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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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件要求逐项填 写,于2009年12月15日前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四、请按照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