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9年度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及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关注册问题的通知》,为做好2009年度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范围
凡至2009年底注册有效期满,符合继续注册条件,且在原注册单位继续注册执业的注册建筑师及勘察设计工程师均须申报延续注册。
二、申报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注册审核表(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注册审核表见附件1);
以上各项申报材料按一式一份随时报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六楼受理大厅。
三、其它
(一)截止2009年年底注册有效期满,并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变更注册。
(二)注册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有关单位须向所在市建委备案,同时将企业的更名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工商部门出具的更名核准通知单(复印件)、更名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报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三)由于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新版软件已启用,因此本次申报的各种注册(包含二级注册人员)均需聘用单位插入企业身份识别锁进企业版软件系统填写并上传数据,打印出的申请表表头处需带有条形码。
(四)聘用单位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址:http://www.mohurd.gov.cn/)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址:http://www.pqrc.org.cn/)网站下载企业版申报系统软件。
(五)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电话:(024)23974030;联系人:徐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