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度执业药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企业法律顾问、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属、驻楚中央、省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人考[2010]1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州2010年度执业药师、出版专业技术员人、企业法律顾问、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类别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和非滚动管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非滚动管理,即考生必须在当年通过所有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其余四项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连续两个考试年度为一个滚动周期),即考生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
报考人员报名时,要认真阅读报名条件,报名条件详见附件,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对虚报、谎报、瞒报本人真实情况的考生,即使其通过考试,但不能在考试后向州人事局考试中心提交书面真实材料,或不能通过由省考试中心组织的资格终审的,其考试成绩无效,考试费用不予退还,不能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考生提交的信息和照片经州人事局考试中心进行网络审核合格后,由考生在报名时的网站,按网络提示自行进行网络报名交费。
三、考试安排及相关事项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10月16日 上午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 2:00—4: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10月17日 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和橡皮。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连续两个考试年度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条件,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的考生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合格证书。
考试用书和相关辅导材料考生可直接与州人事局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878-3375119
(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10月17日 上午 9:00—12:00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初级)
下午 2:00—5:00 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初级)
凡符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第七、八、九条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第三条有关规定者可报名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各个科目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组成。应考人员应注意:(1)答题前认真阅读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2)客观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部分用黑色墨水笔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位置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各考点统一发放、回收。
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的征订与发行工作由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委托出版单位负责,考生可自行参阅订购。
1.《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选编》(2007年版),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
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北大街17号(10087)
联系人:李平,电话:010-88390762、68363660
2.《2009年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出版专业基础》(中级,2007年版)、《出版专业实务》(中级,2007年版)、《著作权案例评析》(作为学习用书),由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
地址:上海陕西北路457号(200040)
联系人:周南叶,电话:021-62472088-252
3.《出版专业基础》(初级,2007年版)、《出版专业实务》(初级,2007年版),由崇文书局出版。
地址:武汉市雄楚大街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B座20楼
联系人:喻亮 叶汉平
电话:027-87679710、87679711、87679712(传真)
(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10月23日 上午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2:00—4: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24日 上午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2:00—4: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连续两个考试年度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需订购考试用书的考生请自行与经济科学出版社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新知大厦一层,邮编:100142.
联系人:李京,电话:010-88190125/0127,传真:010-68415009。
(四)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10月23日 上午 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 2:00—5:00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0月24日 上午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下午 2:00—6:0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考试科目设置不变。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为“土建”与“安装”两个子专业,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它科目的试题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时,应考人员应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笔、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配发,考后与试卷一并收回。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连续两个考试年度为一个滚动周期)报考全部科目的考生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考试使用由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写组编写的2009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
考试用书和相关辅导材料考生可直接与州人事局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878-3375119
(五)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10月23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4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考试科目设置不变。《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考生答题前要认真阅读作答须知,使用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答题卡指定的答题区域作答。其余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连续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合格证书。
2010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依据《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版)》实施,考试科目名称不变。
需要订购考试大纲与考试辅导教材的考生可与昆明建科图书有限公司联系。
地址:昆明市西昌路213号、159号。电话:0871-4177492、4177491。
四、考试报名
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以上五项考试的考点均设在昆明市,由省考试中心负责考点考场的安排工作。
报名时间:5月15日—6月15日
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省考试中心网站(www.ynrsks.cn www.ynrsksw.com 或www.ynrsksw.net)的报名系统,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和上传电子照片。考生报名时须选择州、市首府所在地的报名点作为考试合格后的证书领取地点。
照片上传后的1至3个工作日为资格审核时间,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才能交纳报名费用(具体办法请考生登录网站后按网站说明进行操作),缴费成功就能确认报名成功。网络缴费截止时间为6月20日。
对进行网络报名和网络缴费确有困难的考生,在报名时间内(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可到州人事局考试中心现场办理。
需缴费单据的考生,请于资格审核通过后到州人事局考试中心开单去银行交费。银行交费后的凭据须交回州人事局考试中心,报名才最终完成。由于各报名点不具收费权,需交费单据的考生请以银行缴费单据为准。
报名结束后,所有报名成功的考生在考试前15天开始登录省考试中心网站(www.ynrsks.cn、www.ynrsksw.net或www.ynrsksw.com)自行打印准考证。
五、成绩查询及合格办证
报考人员于考后3个月登录云南人事考试网(www.ynrsks.cn、www.ynrsksw.net或www.ynrsksw.com)查询成绩。
成绩合格的报考人员须到州人事局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复审。由本人根据报考条件的要求携带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两张半寸同底免冠照片及成绩单到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后填写“合格人员登记表”办理资格证书。
为确保考生利益,合格证书需由考生本人携带身份证领取。若委托他人代领证的,受委托人须携带委托人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六、考试报名费用
1.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云价费发[2000]136号文件,执业药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均为50.00元/每人每科。
2.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云计收费[2003]295号文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30.00元/每人每科。
3.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计办价格[2000]839号文件,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为:客观题考试60.00元/每人每科,主观题考试120元/每人每科。
收取以上费用用于考务管理的各项工作开支。
以上详细情况,考生可以登录楚雄州人事人才网(www.cxrs.gov.cn)查询,参考过程中有何疑问,请及时与州人事局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878-3375119
附件:考试报名条件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人发[1999]34号)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藉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下同)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人发[2001]86号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1.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2001年12月31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2001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7. 2001年12月31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三)免试条件:对2001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出版专业基础知识》科目。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出版职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应届毕业生参加出版职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人发[2002]21号 人发[2005]55号)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符合上述相应的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
(二)通过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人发[1996]77号)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免试条件: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
(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5年。
(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0年。
(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人事部、建设部人发[1999]39号、人发[2000]20号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即本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
(一)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三)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