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冀人考发[2010]2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房管局有关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8号)要求,为做好2010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6、17日举行,考点设在各市。各地要按照我省的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做好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报名工作从2010年6月开始,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房管局有关部门要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8号)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和报名组织工作。
各市房管局有关部门负责报考条件初审,并在报名结束后将审查情况按附件6格式形成.XLS汇总盘,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及考试收费工作。考生报考时要填写报名表(附件2,除正常填表贴照片外,还需在报名表右上角贴一张同版备用照片),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还应填写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3)相关材料要求审查原件。考生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证件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010年7月9日前将部分科目免试人员的免试表(附件3)及免试材料复印件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职称考试处进行复审,7月23日前反馈复审结果。
各市人事(职称)考试中心于8月10日前整理数据库(报名数据库格式及说明见附件4)和试卷预订单(附件5),并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职称考试处。
三、已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可在报名时申请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010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济人考试的人员,暂不需要提交房地产经济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四、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考生应考时应自备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要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五、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六、根据冀价行费[2007]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109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49元)
七、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为便于统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今年报名申请表中“国籍”栏目已修改为“国籍(地区)”;各地在上报报名人员信息时,应准确填写“国籍(地区)”栏目信息。
(三)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四)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涂转考证号和姓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认真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对应答题卡上填(涂)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和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得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读答题卡。
(五)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和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办公室的值班电话为010-88083155、88083150。
八、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各市于考前10天将考场设置一览表报省人事考试中心职考处,值班电话:0311-83834743。
二0一0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