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人社秘[2010]128号
关于2010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省属驻淮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0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2010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3日—24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如下:
日 期 |
时 间 |
科 目 |
10月23日 |
上午9:00—11:30 |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
下午14:00—17:00 |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
10月24日 |
上午9:00—11:30 |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
(土建、安装) |
下午14:00—18:00 |
工程造价案件分析 |
《工程造价案件分析》科目为主客观,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试管理模式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采取滚动管理模式,不免试考4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免试考2科的人员须在当年一次性通过方为合格。
档案号是实施滚动考试管理的关键识别标识,考生必须妥善保管好准考证并牢记自己的档案号,以确保成绩有效滚动。
三、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因违反考试纪律,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令2004年第3号)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2010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报名、报考资格审查、缴费时间及办法
(一)网上提交报名信息
考生于2010年6月7日至13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按照网站规定的流程签订诚信承诺书、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并于24小时后上网查看照片审查结果,照片审查不合格的,重新上传照片;照片审查合格的,下载打印报名表。(咨询电话:0551—2884613,3457905)
(二)现场审查报考资格
我市考生资格审查时间为2010年6月21日—22日。各主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携带考生报名材料,报考费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汇总表》(附件),先到市建委定额站(联系电话:0561—3023446)进行资格审查,然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电话:0561—3881256)进行资格审查。
考生现场资格审核时需要携带的报名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1张。
2.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张。
3.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张。
4.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5.从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和诚信承诺书各1张,并签字确认。
6.报考条件中列举其它的材料。
凡在报名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即予取消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现场缴费
通过报考资格审查后到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561—3050601)缴纳报考费,逾期不予办理。
五、准考证办理
考生于2010年10月19日—24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
六、考试费用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文件规定,此项考试费用按每人每科67元收取(含上缴国家部分)
七、注意事项
应考时,考生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2010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等,按省人事厅等部门皖人发[2002]78号文件规定执行;违纪处理办法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令2004年第3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