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71号),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11年6月12日举行。为做好我市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考人员均须在网上完成下述整个报名流程,不采取考前现场交表、交费和报名确认方式,实行考试后对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审核的办法。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1年2月28日10:00至3月25日17:00截止(24小时开通)。自2011年3月25日17:00起,将关闭报名网关,不再办理补报名手续。
(二)报名流程
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深圳市院网站(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点击“网上报名(http://new.testcenter.gov.cn/webregister/default.aspx)”栏目→选择《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到用户登录界面→点击“考生报名”→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后点击“进入报名”→阅读“报名须知”、“诚信承诺书”→点击“下一步 ”及“同意”后进入→必须按要求用简体字详细填完报名信息→点击“提交”后记下报名序号→按要求上传相片→点击“在线支付”进行付费(具体支付方式按网上提示进行操作)→网上支付一经确认支付成功即完成报名确认。
(三)报考条件见附件。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 试 时 间 科 目
6月12日 上午 9:00—12:00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14:00—17:00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三、考试方式
(一)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分初级和中级2个级别,初级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中级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报考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全部科目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四)草稿纸由考点配发,考后与试卷一并收回。
四、其它事项
(一)具体考务工作由市考试院组织。
(二)收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1〕307号)文规定,考务费按每人每科65元收取。
(三)考试用书:考生自己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自愿预订。
(四)准考证的获取:网上报名成功的人员不需前往市考试院领取准考证。必须在考试前的7—15天内登录市考试院网址(http://www.testcenter.gov.cn),考生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并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赴考(两证缺一不可)。
(五)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六)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全部考试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学历(位)证原件以外,还须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证明原件(深圳市学历验证地址:深圳市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6楼),符合报考条件中第2条第(6)款和符合免考一科的考生还需提交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及聘书的原件到市考试院报名大厅审核发证窗口进行报考资格审核手续。不符合报考资格者,考试成绩无效,不给予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后果完全由考生自己负责;符合报考资格者,由市考试院颁发《职业资格证书》。领证时间、地点及领证手续可登录市考试院网站查询。
附件: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011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考对象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以按规定条件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考条件
1、报考初级,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
2、报考中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考一科,其中:具备助理工程师资格的考生报考初级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取质量专业初级职业资格证;具备工程师资格的考生报考中级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取质量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