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支招:物业管理纠纷处理办法
主持人:看来我们要小心的地方还很多。刚刚两位说到的主要包括质量方面的,其实有一些纠纷和物业公司有关,在这些方面我们需要特别小心一些什么呢?
王亮:像物业里面也是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开发商买卖合同关系,一个是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现在我们大家都觉得物业公司是开发商指定的,我觉得这样的,按照咱们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来说的,是分为前期物业管理和后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开发商指定物业公司是他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在没有形成业主代表大会的时候是没有物业公司来进驻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全体业主的利益,把这个义务指定给了开发商,必须要指定一个物业公司。但这里面我们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各自的责任。如果我们在进驻以后出现了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是协调关系,所以最后的责任人还是开发商。我们不要把这个苗头,不是说有什么问题了我们去找物业,物业只是协调,最终有什么责任还是由开发商来承担。
再有一点,在进入的时候可能会让你签署一个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都是有约束力的,这个将来如果产生纠纷的话,根据业主公约的约定,相关的约定是我们主张权力、履行义务的主要依据,大家一定要留意一下。再有,我们也遇到过一种情况,他的商品房预收许可证取得比较早,但是房子卖得比较晚,可能中间出现一个时间差,有一两年的时间,有的开发商会强制你缴纳这两年的物业费,因为他的物业公司成立得比较早,其实这个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你房屋没有交付,我没有享受到任何物业服务,为什么我要给你缴纳费用?这是开发商的一个霸王条款,遇到这种问题,我们可以据理力争,可以跟他提出来,我没有享受物业服务,是不应该缴纳相关的物业费。
至于后期的问题,如果我们觉得这个物业公司的服务部到位,或者收费标准偏高,那么我们业主一定要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力,及时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聘老的物业公司(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我们自己来选定一个我们自己认可的物业公司。
主持人:杨总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杨增国:我觉得物业公司在收房的时候,收房现在严格意义上是应该先验房再收房,但是现在绝大多数可能都是先收房再验房,这一点对于业主的权益上应该说影响比较大的,所以我们建议业主在更多的时候跟开发商在收房的时候进行一下沟通,最好先验房再收房,有什么问题先让物业公司委托开发商去维修,维修完之后再收,这样可能更好地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