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评卷人员有专家或专业人士组成。命题人员、参与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卷登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评卷工作,须严格执行经审定的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评卷应专人评专题,不得一人评阅全卷。严禁评卷中揭封、撬看试卷姓名和考号;评卷人员不得泄露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
第二十四条 评卷工作应在拍卖师资格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登分工作又遵循如实登录、准确无误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建立登分复核制度。登分无误的,应由复核人员在登分复核人栏签字;登分不符的,应由复核人与登分人共同确认后,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更正。
第二十七条 自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公布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查卷申请。查卷范围包括:试卷总分、题目合分。
第二十八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科目允许次年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须重新报名参加考试。
第五章 公示、发证
第二十九条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经审核的当期拍卖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一周。
第三十条 公示期间,有举报考生违规违纪的,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示后,按人事部规定,将无异议的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拍卖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经考试委员会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以文件形式,在行业内和社会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