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审批(丙级)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六条: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1、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3年的可申请一级、满1年的可申请二级;
2、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5年的可申请一级、满3年的可申请二级;
3、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6年的可申请一级、满4年的可申请二级;
4、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7年的可申请一级、满5年的可申请二级;
5、取得地质学、地球物理学或土木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满7年的可申请二级;
6、取得其它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人员,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2、所在从业单位出具的从业时间证明。
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决定-公告-颁证-定期审查-资质延展审批
告知方式: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其委托人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式文本,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加戳证明。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依照有关规定需要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现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接申请之日起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办公现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以信函、电报方式提出申请的,其受理时间以接收地邮戳为准,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其受理时间以进入接收设备记录时间为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告知补正。
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需要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办理日20日前在媒体上进公告。
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办理的,可按行政许可类别集中设置行政许可办公场所,按照行政许可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安排窗口办。
办理时限:30天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 024-86580027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黄河北大街44号 110031
行政监督:审计监察处 024-8658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