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珠宝首饰营业员
1.2职业定义:在营业场所从事珠宝首饰销售的人员。
1.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料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一定的人际交往能力、一定的形体知觉能力及较敏锐的色觉。
1.6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80学时、中级不少于80学时、高级不少于100学时。
1.7.2培训教师: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有本职业(专业)两年以上培训教学经验,或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取实际操作、现场回答、模拟演示等方式。由2~3名考评员组成考评小组,考评员按照技能考核规定各自分别打分,取平均分为考核得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采用百分制,两门皆达60分以上为合格。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备比例:理论知识考试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15,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10。
1.8.5鉴定时间: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超过120分钟。各等级技能操作考核不超过50分钟,每超过5分钟,从总得分中扣除2分。
1.8.6鉴定场所设备
——场所:
(1)标准教室
(2)模拟柜台
——设备:
(1)小型鉴定仪器及工具
(2)宝玉石标本
(3)首饰标本
(4)常用计量器具等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热爱本职、忠于职守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3)公平买卖、文明经商
(4)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5)真诚守信、兢兢业业
(6)刻苦学习、钻研业务
2.2基础知识
2.2.1计量知识
(1)法定计量单位及其换算
长度:厘米、毫米、微米、纳米质量:千克、毫克
(2)行业用计量单位的使用知识克拉、格令、盎司
(3)常用计量器具的使用知识
游标卡尺、电子卡尺、指环量尺、克拉秤
2.2.2仪器知识
(1)宝石鉴定仪器的使用知识
放大镜、镊子、二色镜、滤色镜、热导仪、偏光仪、摩氏硬度计、分光镜、荧光灯、折射仪、显微镜、密度仪、红外光谱、X荧光光谱、拉曼光谱
(2)珠宝首饰清洗仪器的使用知识
超声波清洗仪
2.2.3法律法规
(1)《合同法》常识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常识
(3)《产品质量法》常识
(4)《反不正当竞争法》常识
(5)《商标法》常识
(6)《广告法》常识
(7)《票据法》常识。
《珠宝首饰营业员国家职业标准》,劳社厅发[2000]14号,颁布时间2000-7-4,出版单位:地质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