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防腐蚀工程师(系列)
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实施细则(2018年5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水平评价(简称“水平评价”)工作,保证水平评价工作质量,维护水平评价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全国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腐蚀与防护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水平评价工作。
水平评价所对应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科研与开发、产品设计与制造、工程设计与施工、生产与施工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与诊断、标准与技术信息、规划与咨询、技术服务与推广、技术教育等。
第三条 技术资格等级分为助理级(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副高级(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初次申请时,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条件申请相应的技术资格等级。
已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水平评价证书的人员,一般可在5年后,根据自身条件申请参加高一级别技术资格的水平评价。
第二章 一般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各级别水平评价应同时符合下列通用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的《科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 从事腐蚀与防护领域相关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
(三) 是本学会会员。
第六条 申请各级别水平评价应具备的学历及工作年限一般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 助理级
——申请人取得中专学历,从事腐蚀与防护专业工作满5年且参加学会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申请人取得大专学历,从事腐蚀与防护专业工作满2年且参加学会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申请人取得非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腐蚀与防护专业工作满1年且参加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合格;
——申请人取得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且从事腐蚀与防护专业工作满1年。
(二) 中级
——申请人取得中专学历,从事腐蚀与防护专业工作满9年且参加学会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申请人取得大专学历,从事腐蚀与防护专业工作满6年且参加学会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申请人取得非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腐蚀与防护专业工作满5年且参加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合格;
——申请人取得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腐蚀与防护专业工作满5年;
——申请人取得非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双学士学历/学位,从事腐蚀与防护专业工作累计满2年且参加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合格;
——申请人取得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双学士学历/学位,从事腐蚀与防护专业工作累计满2年;
——申请人取得非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从事腐蚀与防护专业工作累计满1年且参加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合格;
——申请人取得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腐蚀与防护专业工作累计满1年。
(三) 副高级
——申请人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1年;
——申请人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申请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双学士学历/学位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7年;
——申请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四) 正高级
——申请人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
——申请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双学士学历/学位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2年;
——申请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第七条 申请各级别水平评价的人员应具备下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并在所提交的《专业技术总结》中真实反映其技术水平和成效:
(一) 助理级级别的申请人就职以来在腐蚀与防护领域参与完成过至少1项专业技术或专业管理的项目(或课题,下同)。
(二) 中级级别的申请人近五年内在腐蚀与防护领域独立或为主完成过至少1项有一定难度专业技术或专业管理的项目。
(三) 副高级级别的申请人近五年内在腐蚀与防护领域主持或为主完成过至少2项难度较高的专业技术或专业管理项目。
(四) 正高级级别的申请人近五年内在腐蚀与防护领域组织或主持完成过至少3项难度较高的专业技术项目。
第三章 破格申请条件
第八条 所学专业、学历、工作年限或与获得上一级别职称的时间间隔等方面未满足规定条件,但专业能力特别突出者,申请副高级及以上级别水平评价时,可按破格申请受理。
第九条 破格申请副高级级别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近五年内参与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下达的重大科技项目,是主要技术贡献者(排名前5位);
(二) 近五年内取得了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重要成果、解决了重要的理论或工程技术难题、对腐蚀与防护领域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三) 近五年内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国家一级学会(协会)或大型企事业单位等授予或颁发的腐蚀与防护领域的技术荣誉称号或科技奖励。
第十条 破格申请正高级级别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近五年内参与完成过国家级的重大科技项目,是主要技术贡献者(排名前5位);
(二) 近五年内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三) 近五年内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对腐蚀与防护领域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四) 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证书排名前5位)。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水平评价前,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防腐蚀工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纸质版5份及电子版;
(二) 副高级及以上级别申请人应有两名不低于申请级别的同行专家推荐材料,还应提交答辩所需的演示文稿(PPT电子版);
(三) 破格申请水平评价的人员,还需提交符合破格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 能够表明《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五) 能够表明本人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水平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学会水平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第十三条 学会水平评价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水平评价标准进行会议评审。评审人应为不低于申请人申请级别的同行专家。
申请副高级及以上级别的申请人应参加学会组织的现场答辩并获得评委2/3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并核准的人员,需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在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网站公示30天。无异议时根据《全国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证书管理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级别的《水平评价证书》。
第六章 水平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水平评价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基础研究人才,重点评价其原始创新能力、成果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对工程技术和应用推广人才,重点评价其技术创新和集成能力、解决技术应用问题的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科技管理服务人才,重点评价其技术支持能力、服务对象满意度、行业评价认可度等。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专业能力/水平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助理级
——项目效果:对本单位发展有促进作用;
——项目难度: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正确开展腐蚀与防护领域相关工作。
(二) 中级
——本人作用:在本人负责范围内起到解决一般技术问题的作用,或指导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腐蚀与防护领域相关技术工作;
——项目效果:对本单位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项目难度:有一定技术难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解决了一般技术问题。
(三) 副高级
——本人作用:在本人负责范围内起到决策或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作用,且指导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腐蚀与防护领域相关技术工作;
——项目效果:已取得较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取得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科技成果或科技奖项;
——项目难度:有较高技术难度,项目实施过程中解决了复杂技术问题;或有较高组织难度,由多个专业人员协调完成;
——项目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了一定新理论、新技术;或所采取实施方案、技术路线有一定创新。
(四) 正高级
——本人作用:在本人负责范围内起到决策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的作用;
——项目效果:已取得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对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取得本细则第十八条所列科技成果或科技奖项;
——项目难度:有很高技术难度,项目实施过程中解决了疑难技术问题;或有很高组织难度,由多个部门的专业人员协调完成;
——项目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了大量新理论、新技术或申请了专利;或所采取的实施方案、技术路线有重大创新。
第十七条 副高级级别的申请人近五年内至少应取得下列科研成果或科技奖项中的1项;正高级级别的申请人至少应取得下列科研成果或科技奖项中的2项(或在某一项上取得过2个成果/奖项):
(一) 独立或合作公开发表过论文;
(二) 独立或合作出版过技术书籍(专著、教材、手册等);
(三) 主持或为主编制过重要技术文件;
(四) 参与制定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五) 获得过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六) 获得过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授予或颁发的技术荣誉称号或科技奖励。
第十八条 申请副高级及以上的申请人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或科技奖项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副高级
——所发表的论文申请人排名前3位;
——所出版的技术书籍数字在5万字以上;
——所编制的项目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是主要编制人,申请人排名前3位;
——参与制定的标准已正式发布实施或已报批;
——是专利证书持有人;
——是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国家一级学(协)会或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颁发的科技奖励证书的持有人。
(二) 正高级
——所发表论文,是第一作者;
——所出版技术书籍,10万字以上,作者排名前2位;
——所形成的项目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是第一编制人或审批人;
——参与制定的标准已正式发布实施或已报批,起草人排名前5位;
——是专利证书持有人,排名前2位;
——是科技奖励证书持有人。其中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国家一级学(协)会或大型企事业单位等科技奖励要求为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位;国家级科技奖励不要求等级和排名。
第七章 证书有效期及复审
第十九条 水平评价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条 水平评价证书到期的持证人可按照《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防腐蚀工程师(系列)水平评价复审注册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复审。
第八章 复议与仲裁
第二十一条 在水平评价结果公示期间内,申请人如对水平评价结果有疑问,可向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水平评价委员会查询;如有异议,应向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秘书处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并提供能够支持复议理由的材料。
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秘书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复议结论。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如对复议结论仍有异议,可向全国学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群(简称“学会群”)秘书处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提供能够支持仲裁理由的材料。
学会群秘书处在收到仲裁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仲裁结论。仲裁结论将作为是否变更水平评价结果的最终依据。
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在申请人首次提出异议直至最终仲裁之前,原评价结果不变。
第二十三条 经仲裁对原评价结果变更的,则水平评价证书有效期从做出最终仲裁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证书,经查证属实后将予以撤销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防腐蚀工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申请表(201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