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估协发〔2022〕34 号
各会员: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于2022年8月11日经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网络会议(8.11)表决通过,现印发实施。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2022年8月11日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称本会)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规范管理的相关条款和本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根据土地估价(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和本会发展需要,依据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的统一指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
第四条 分支机构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分支机构独立运行,日常事务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行业发展和本会工作的开展,为行业技术服务、发展研究、业务拓展、工作落实等提供有力支撑。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名称。如: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XX专业委员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XX工作委员会等。
(二)有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各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原则上不应重复、类似。
(三)有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具备专业领域相应的资历,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一)由秘书长根据行业发展情况提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建议、提名分支机构负责人候选人。
(二)秘书处根据建议起草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材料,报理事会审议表决。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
第八条 分支机构组织架构
(一)分支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专家委员组成。
(二)主任和副主任为分支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与本会理事会同期换届。
(三)专家委员由各分支机构主任选聘,本会专家(含青年专家)优先。
第九条 分支机构设立后,由秘书处在本会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责任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要求,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主动了解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开展相关研究,提出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法规、政策、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按时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汇报工作结果。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应使用全称,不得将本会与分支机构的名称断开、省略;英文译名由本会核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四条 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或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严禁开展评选、评比活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下属机构、私刻公章和印章。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全部收支须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四章 分支机构决策规则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实行专家议事制度。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应组织专家委员共同讨论并完成。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涉及全行业的重大事项,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召开分支机构工作会,以会议表决的形式做出决策。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工作会应有不少于三名(含)专家委员(含主任、副主任)参加,经到会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委员投票同意方可形成决议。会务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议定的事项、分支机构工作会的决议等,由秘书处负责支持、配合或落实。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终止和撤销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有权对分支机构提出变更或终止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变更、终止程序
(一)由秘书长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拟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建议,或提出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建议。
(二)秘书处根据建议起草变更或终止分支机构的相关材料,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拒不服从本会领导和管理、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或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撤销程序
(一)由秘书长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拟撤销分支机构的建议。
(二)秘书处根据建议起草撤销分支机构的相关材料,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变更、终止或撤销后,由秘书处在本会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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