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24年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 2024 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4]7 号)精神, 现将北京地区 2024 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范围
考试报名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现工作地或居住地为北京地 区的报考人员方可在北京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名条件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过渡办法 国务院于 2019 年 4 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以下简称《建筑师条例》)进行了修订,在一级注册建筑师资 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中,增加了学士学位的要求。自 2020 年度考 - 2 - 试开始,首次报考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报考条 件按新《建筑师条例》执行;2020 年前报考全国一级注册建筑 师资格考试且在成绩滚动期内存在有效成绩(存在合格科目)的 考生,报考条件按原《建筑师条例》执行,在成绩滚动期内没有 获得有效成绩(不存在合格科目)的考生应按新《建筑师条例》 执行。
(二)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 件:
1.专业、学历或职称及工作时间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 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2 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 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 者相关业务 5 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7 年以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 务 3 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 关业务 5 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 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3)项至第(5)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 少于 700 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准备全国注册建筑 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或个人下载打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 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三)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
1.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 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2 年以上的;
2.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 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3 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 4 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 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5 年以上的;
4.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 设计或者相关业务 7 年以上的;
5.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 关业务 3 年以上的。
(四)报名条件说明 1.以上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2.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工 作年限。
3.报考专业说明详见附件 1。
三、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一)带*号的 2 个作图题科目的应试人员于考试前 30 分钟 进入考场做准备。
(二)考试实行封闭 2 个小时管理,开考 5 分钟后一律禁止 进入考场,2 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
(三)本次考试考场资源全市统筹安排,具体考试地点以准 考证为准。
(四)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2。
四、报名相关事宜
(一)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
报考人员须确定本人符合报名条件,承诺填报的信息均真实、客观,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 知承诺书》(电子文本),切勿委托他人或机构填写报名信息、代 替本人作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考试组织机构将在考前、 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开展核查,成绩合格拟取得资 格证书人员信息将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https://rsj.beijing.gov.cn/,下同)“人事考试服务频道” -“成绩查询”栏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实填报、虚假 承诺的人员将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 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 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报名流程及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须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人事考 试服务频道”(以下简称人事考试服务频道),进入“考试报名” 栏目,点击本项考试的报名链接进行报名。报名流程见附件 3。
1.提交报名信息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0 日至 3 月 26 日。注 册信息原则上 24 小时内返回核查结果,建议报考人员提前完成 用户注册及学历、学位等信息维护,以免错过报名。为加强报名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监管,如报考人员提交的境内高等教育 学历学位信息无法通过在线自动核验,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 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 PDF 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报名期间按要求上传相关验证/认证报 告,接受人工核查。
2.网上缴费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28 日至 3 月 31 日。完成报 名提交并通过审核的人员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 功。报考人员报名成功后,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3.本项考试不设臵补报名或补缴费环节,错过提交报名信 息时段或缴费时段的,均视为放弃报名。
4.报考人员报名时如遇问题,可登录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服 务指南”栏目,点击查看“问题解答”。
(三)准考证打印
已成功缴费的报考人员可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至 5 月 19 日 登录人事考试服务频道“打印准考证”栏目下载打印准考证,并 按照准考证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大纲
2024 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一 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2021 年版)》《全国二级注册建筑 师资格考试大纲(2022 年版)》(以下简称新大纲)。
五、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一)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 试的人员,须在连续 8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新大纲全部科目;参加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 4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新大纲全部科目。按照新大纲认定合格的考试科目,统一自 2023 年度起计算成绩合格有效期。
(二)考生可于 2024 年 8 月上旬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 - 7 - (http://www.cpta.com.cn/,下同)查询考试成绩。
(三)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 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 号)精 神,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在印发纸质资格证书的同时推 行电子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者,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选择“证 书查验”栏目,点击“证书下载”,注册登录后下载电子资格证 书,电子资格证书与纸质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纸质资格 证书仍按照原方式制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北 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纸 质资格证书核发工作将在证书运抵北京地区后 10 个工作日内启 动,具体核发事宜将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本人。
六、收费标准和电子票据领取
(一)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6? 1321 号)规定,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知识题(客观题)科 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 63 元,作图题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 152 元;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知识题(客观题)科目收费标 准为每人每科 70 元,作图题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 75 元。
(二)考试收费票据采用电子票据,不再开具纸质票据,电 子票据信息在本次考试结束 30 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陆续推送 至考生的报名注册手机。考生可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根据 短信提示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报考人员可登录人事考试 - 8 - 服务频道“服务指南”栏目,点击“问题解答”查看“电子票据 领取”相关事宜。
(三)本次考试结束 30 个工作日后,还未收到电子票据信 息或者误删电子票据信息的考生,请将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手 机号、参加考试年度及考试名称发送至邮箱 kszxcw@rsj.beijing. gov.cn。发送邮件后的 3 个工作日会有工作人员回复,并解决相 关电子票据问题。
七、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报考人员应做到诚信参考,若有违反,将按照《专业 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31 号) 处理。
(二)考生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答题卡 (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 予成绩无效处理。
八、社会监督和咨询电话
(一)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 构无合作关系。
(二)纪检监察监督举报:https://beijing.12388.gov.cn/
(三)考试咨询电话:12333
附件 1
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7 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1998 年版、2012 年版、2020 年版)、《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 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2004 年版)、《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 (2010 年版)等相关规定,关于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考试报考专业说明如下:
一、报考专业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
“建筑学”:包括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原建筑设计) “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 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 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历史建筑保护工程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
“建筑学”:包括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原建筑设计) “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包括城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 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环 境设计(原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历史建筑保护工程;
专科包括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原建筑装饰技术)、中国古建筑工程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原环境艺术)、园林工程技术(原风景 园林)、城镇规划(原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技术(原房屋建筑工 程);中专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 古建筑修缮与仿建(原古建筑营造与修缮)、城镇建设
二、由于教育部专业名称调整及高校自设专业的影响,难以 列举所有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在本列举范围内的,可由报考人 员提供学校专业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等材料,按下列情况审核处 理:
(一)主干课程设臵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建筑 学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二)多数主干课程设臵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 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三)主干课程设臵及学时与相近专业基本一致,可参照相 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附件 2
2024 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注意事项
一、报考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应试人员应如实填报 本人相关信息,并对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填报信息真实客观 等作出承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承诺,或者以其他不 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依据《专业 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令第 31 号)严肃处理。
二、禁止携带通讯工具、有照相或摄像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 考场 禁止携带通讯工具、有照相或摄像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 场。应试人员不得摄录试题、试卷及作答情况,更不得对外发布。
一旦发现应试人员有此行为,将依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 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1 号)严肃 处理。
三、职业实践要求 根据《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有关事项 的通知》(注建秘?2015?4 号),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 再统一印制《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报考人员可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pqrc.org.cn) - 13 - 下载《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标准格式的电子文档, 打印后按照职业实践内容填写,已经持有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 业实践登记手册》可继续使用。
四、考试使用规范、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考试书目内容的通知》(注建 ?2004?6 号)规定,注册建筑师考试使用的规范、标准以本考 试年度上一年 12 月 31 日以前正式实施的规范、标准为准。
五、参加知识题科目考试
1.应试人员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 铅笔、橡皮、无声无文 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参加考试。
2.答题前,应试人员必须认真阅读印于本试卷封二的“应 试人员注意事项”,必须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 在试卷规定的栏目内,将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并填涂在答题卡相 应的栏目内。在其他位臵书写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的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3.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信息点用 2B 铅笔涂 黑。如有改动,必须用橡皮擦净痕迹,以防电脑阅卷时误读。
六、参加作图题科目考试
1.应试人员于考试前 30 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2.应试人员应携带以下工具和文具参加考试:无声及无文 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2 号绘图板、三角板一套、圆规、丁字尺、 比例尺、建筑模板、绘图笔一套、铅笔、橡皮、订书机、刮图刀 片、胶带纸、空白草图纸、空白坐标纸等,其中草图纸及坐标纸 考试后须交监考人员收回,不得带离考场。不得携带有内容的草 - 14 - 图纸、涂改液、涂改带等。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作图题科目考试 的应试人员均应携带 2B 铅笔。
3.应试人员答题前必须认真阅读本作图题科目的“应试人 员注意事项”,将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封面及每页指 定的栏目内,应用正体书写,清晰并易于辨识,并在封面规定区 域的相应栏目内填涂准考证号。
4.作图题必须按规定比例用黑色绘图笔绘制在试卷上。所 有线条应光洁、清晰,不易擦去,主要线条不得徒手绘制。
5.应试人员可将试卷拆开以便作答,作答完毕后由应试人 员本人将全部试卷按页码顺序用订书机重新装订成册,订书钉应 订在封面指定位臵。
6.作图题试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无法评分的,后果由 个人负责:
(1)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错误的;
(2)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作答或填涂准考证号的;
(3)试卷缺页的。
7.特别提请注意,作图题试卷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 经认定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用彩色笔、铅笔、非制图用圆珠笔及泛蓝色钢笔等非 黑色绘图笔制图的;
(2)将草图纸夹带或粘贴在试卷上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臵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4)使用涂改液或涂改带修改图纸的。
附件 3
考试报名流程图
附件 4。
审核机构联系方式
来源:https://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zcwj/2024zc/202403/P0202403145268612919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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