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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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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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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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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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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农业水利工程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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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土木水利工程、水工结构工程、水工建筑力学、水利水电、水电站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水利规划、水能利用、
陆地水文、水力学及河流海岸动力学、河流
力学及治河工程、水文气象、水库经济、水
利水电工程移民
农田水利工程、机电排灌工程、农村水电站
水土保持、土壤、土壤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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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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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土木工程
工程力学
交通工程
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
勘查工程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
化
给水排水工程
热能与动力工程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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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港口工程、结构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桥梁工程、农业建筑及环境工程
沙漠治理、风景园林、土地与环境、环境监测、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林学、环境科学、农学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地质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岩土工程
工程管理、工程力学、水利经济、技术经济
金属结构、机械制造及工艺设备、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水力机械、水利机械、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气技术、工业自动化、自动控制、水电站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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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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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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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系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2、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但又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相近,在申报相关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
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通过单位所在省级建设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水利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认。
3、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报名时提交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