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建设局,各设计院:
为了加强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和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凡到期的岩土工程师办理延续注册,现将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注册的人员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注册申请须同时使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申报。申请人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网址:
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
www.cein.gov.cn)进入《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打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延续注册申请表》,并生成申报数据的电子文档。申请人将书面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送贵州省建设厅政务中心。
个人申报材料包括: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个人申报数据软盘(从网上传输给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身份证;
4.注册证;
5.继续教育证;
6.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部门专用合同)。
以上材料均为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A4纸张)一份与申请表两份装订在一起,原件(核查后退回)作为审查材料一并报上。
二、注册申报时间及费用
2009年8月12日—2009年8月25日
注册费用:50元/人
联系人及电话:徐红,0851-5360016
二○○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