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自2006年《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147号令实施以来,2009年和今年初我区迎来了第一个延续注册高峰期。鉴于目前我区大部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将至,监理企业在延续注册申报工作中对147部令理解有误,导致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延续注册受阻。我协会本着服务会员的宗旨,为各会员单位能顺利完成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从而不影响企业的资质,特归纳整理了有关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中企业容易混淆和误解的几个地方:
一、人员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必须向广西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否则系统将自动删除该人员信息,只能按重新初始注册申报。(例如:张三注册有效期至2010年4月15日,则必须在2010年3月15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注册申请,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将自动删除该人员信息。)
二、各类注册专业与相关继续教育规定
| 申报类别 |
根据147号部令要求提供相应的继续教育证明 |
现解决方案 |
| 逾期初始注册(已考取资格证超过3年未注册人员) |
应提供逾期初始注册继续教育证明 (96学时) |
提供逾期初始注册继续教育证明 |
| 延续注册(已注册需在有效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的人员) |
应提供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96学时) |
1、提供网络延续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2、提供面授培训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满足以上其中一点即可支持延续注册) |
| 重新注册(有效期满且系统已删除的人员) |
应提供逾期初始注册继续教育证明 (96学时) |
1、提供原延续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2、提供逾期初始注册继续教育证明
(满足以上其中一点即可支持重新注册) |
| 变更注册(已注册成功需变更单位、变更专业的人员) |
1.应提供相应变更注册继续教育证明
2.跨省级行政区域变更需提交所在地继续教育证明 |
提供网络变更继续教育证明 |
三、各注册专业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培训方式
1、经多方努力沟通,所有注册专业均可在“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继续教育系统参加相应专业的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学习。
2、房建、市政专业除在网络学习外,也可参加我区举办的继续教育集中面授培训班。
3、我区注册有效期截止到今年上半年底的人员自行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010-63716048、63719083、63714230)联系申请开通快捷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广西建设监理协会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