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介绍
注册验船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以下均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人事部与交通部、农业部成立注册验船师资格(船舶和海上设施类、渔业船舶类)考试办公室,分别设在交通部和农业部,负责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有关各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分别委托交通部中国海事服务中心(船员考试中心)和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分别会同交通部直属的具有船舶检验管理职能的海事局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或管辖)区域内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交通部、农业部分别成立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本类别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提出本类别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
注册验船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设船舶和海上设施、渔业船舶两个类别,每个类别分4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级别的考试。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组织机构
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共同负责注册验船师制度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注册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部、农业部分别组织成立相应类别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对相关类别考试提出合格标准的建议。
人事部分别会同交通部、农业部审定相应类别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考试科目
注册验船师资格各类别、各级别考试均设《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船舶检验专业实务》、《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4个科目。在A级《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科目考试的试卷中,有用英文作答的内容。
各类别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船舶检验专业实务》和《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10分钟。
考试题型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每个科目考试试题题型有四种: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问答题。申请船舶和海上设施类A级注册验船师的人员应具备使用英语工作的能力。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相应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类别、级别的考试。
(一)A级
1、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船舶和海上设施、集装箱或渔业船舶检验,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船舶设计,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检测,海事管理,渔政渔港船检管理,船舶驾驶,轮机管理,电气管理,消防检测,无损探测,测厚;下同)满3年。
2、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二)B级
1、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三)C级
1、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四)D级
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
取得其他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申请参加A级、B级、C级或D级考试的人员,其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相关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免试条件
2006年12月31日前,在经批准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工作,符合规定的相应级别报名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一)、(二)、(三)或(四)中一项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本类别该级别《船舶检验专业实务》和《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2个科目,只参加本类别相应级别《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和《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A级、B级、C级或D级
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后,或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资格证书》后,从事本级别船舶检验工作(船舶和海上设施、集装箱或渔业船舶检验,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下同)满4年。
(二)A级
1、在海事管理机构或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机构中,连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10年。
2、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累计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8年。
3、被外国驻华船舶检验机构聘为该机构验船师后,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5年。
(三)B级
1、在海事管理机构或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机构中,连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8年。
2、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交通部或农业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资格证书,累计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6年。
(四)C级
1、在海事管理机构或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机构中,连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6年。
2、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交通部或农业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证书,累计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满4年。
考试范围
船舶和海上设施类《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大纲》。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除实施纸面考试的D级别资格考试的省份外,其他省份的A、B、C、D级别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
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证书管理
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分别与交通部、农业部用印的相应类别、级别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
注册管理
注册验船师资格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从事规定范围的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部、农业部分别为相应类别注册验船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交通部直属的具有船舶检验管理职能的海事局为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的注册审查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的注册审查机构。
《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验船师的执业凭证。
申请注册人员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类别、级别的《资格证书》;
(三)聘用单位对业务培训、工作经历和检验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类别、级别的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注册期内聘用单位考核合格和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验船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类别、级别的《资格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相应证明,或退休证明。
注册验船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注册验船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验船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相应注册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构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聘用单位被吊销船舶检验资质证书的;
(五)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六)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七)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船舶检验机构的;
(八)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九)受到刑事处罚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船舶检验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予以撤销,并由注册审批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注册审批机构应定期公布注册验船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继续教育是注册验船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验船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注册验船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学时不少于120学时。
注册申请
注册验船师资格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从事规定范围的船舶检验工作。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船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向相应类别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相应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注册审批机构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相应类别、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