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会员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本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必须成为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执业会员;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可自愿加入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
第三条 会员会费收入为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按《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会员有义务向协会缴纳会费。凡所属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会费分执业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费,非执业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费。取得会员资格不足三个月的,可以减半当年会费。
第五条 会费收取依据:(一)《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成本;(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范围;(三)原已执行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等。
第六条 执业的团体会员会费标准:全省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6000元/年;市(州)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4000元/年;县(市)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2000元/年;有分支机构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设在市(州)的为2000元/年,设在县(市)的为1000元/年。全国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团体会员会费按全省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执业的个人会员标准为400元/年。
第八条 非执业的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1000元/年。
第九条 非执业的个人会员标准为50元/年。
第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各项业务活动以及按《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的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