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与监督,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土地评估营业范围,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名称中应当有“土地评估(估价)、地产评估(估价)、房地产评估(估价)、不动产评估(估价)”等字样。
第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注册制度。
申请在全省范围内执业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向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应具有执业土地估价师资格,且具有2年以上注册执业经历。已注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其法定代表人不是土地估价师的,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达到规定条件;
(二)不低于3名注册土地估价师;
(三)公司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出资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注册土地估价师所占机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申请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应向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提出申请,由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核后,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注册:
(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应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且具有5年以上注册执业经历;
(二)不低于7名注册土地估价师;
(三)公司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出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注册土地估价师所占机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五)须在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并有一年以上执业经历。
第四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注册申请材料由设区的市土地估价师协会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初步认定符合注册条件的,在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和国土资源导报上公示,满20日后,对无异议的给予注册,对有异议的机构和估价师重新审核,按相关规定办理;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退回,或通知申请机构补报材料。
(三)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注册;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解释。
第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注册申请报告;
(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三)营业执照;
(四)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五)土地估价师执业注册证明材料。
第六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到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变更申请报告、《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做出注销其注册的决定:
(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反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业绩清单且经通知后仍不改正的;
(四)未通过年检且经一定整改期仍未合格的;
(五)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连续歇业一年以上或因其他事由终止营业的;
(六)其他应予注销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被注销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其法定代表人和负主要责任的土地估价师,两年内不得从事土地评估业务,也不允许其发起设立新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第九条 经注册与被注销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报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已经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规定条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