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4月9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规定,会员应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为保障协会工作正常开展,现制定会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员会费分为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会员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三条 团体会员会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团体会员会费为每年3000元;
(二)理事单位会费为每年4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个人会员会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执业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300元;
(二)非执业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100元。
第五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交纳,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交清本年度会费。新加入会员应在一个月内交清当年会费。
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应当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无故一年不按期交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
非执业的个人会员会费暂缓收取,具体收交时间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协会会费用于协会开展工作支出。会费主要用于:
(一)协会日常工作经费;
(二)各项活动、会议费;
(三)各种资料、文件、刊物、经验交流材料印刷费;
(四)其他支出。
第七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秘书处配备财务管理人员。经费开支由秘书长、会长审批。重大支出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协会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应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与交纳办法执行后,依照其标准与交纳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