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业务素质和执业质量,促进土地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使土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的专业技术和执业水平,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加深所进行的进修、培训、研讨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 参加继续教育,充实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执业素质,是土地估价师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估价师必须主动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继续教育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估价领域科技发展、土地估价师知识结构拓展更新、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土地估价准则及操作规程;
三、土地估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五、国外不动产估价技术及发展动态;
六、与土地估价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土地估价师必须参加以下经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
一、参加各种专业培训班、研讨班(会)以及专题讲座;
二、参加大专院校专业课程进修;
三、出国进行专业考察、业务培训、参加国际性专业会议;
四、承担土地估价方面的研究项目、公开出版专业著作或发表专业论文等其他经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六条 土地估价师换证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一次专项业务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五年累计不得少于100学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全省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由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并具体实施。
第九条 列入全国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的内容,按规定折算继续教育的具体学时。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参加了经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应将接受相应继续教育的有关情况按规定上报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经核准后,折算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具体学时。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凡参加了经认可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形式的土地估价师,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由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在《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上登记。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师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注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不再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