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施函[2012]17号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各专业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建设交通委),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保证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各专业牵头部门推荐,现将审核通过的106家培训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请各专业牵头部门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确保继续教育质量。
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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