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土地估价行业的管理,完善土地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保证估价报告质量,规范土地估价行为,根据海南省土地估价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所有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注册的土地估价师实行执业专用章签章制度,估价报告须由两名以上持有执业专用印章的土地估价师签字并盖章,未经执业土地估价师本人签字并盖章的估价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四条 协会受理土地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的申请、初审(年审)、登记备案、监制及注销。
土地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的使用应接受协会的监督,估价报告上加盖未经备案的执业印章,视作无效的估价报告。
第五条 土地估价师执业专用章,仅限于本人使用。
第六条 土地估价师执业专用章实行签章备案制,持章的土地估价师在执业期间,应当进行年检,年检时填写《土地估价师执业业绩登记表》,报协会备案。协会将从业绩表中抽查报告,以核对是否与备案的印章一致,并以此作为执业土地估价师年检考核内容之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土地估价师执业专用章:
(一)依法被吊销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的;
(二)脱离土地估价工作岗位的;
(三)同期在两个以上估价机构执业签章或转借、涂改土地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的;
(四)利用执业之便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做虚假报告的;
(七)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土地估价师或土地评估机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由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