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协会会员会费减免,应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报理事大会批准。
第三条 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应按现行法规实行年度预决算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执业的个人会员会费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收缴到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按一定比例分配。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不另收取执业个人会员会费;非执业的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人民币100元。
第五条 团体会员按以下标准缴纳会费:
1、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具备在全国范围内执业资格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团体会员会费按照《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收取外,还应向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缴纳会费每年7000元;
2、在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具备在全省范围内执业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团体会员会费每年5000元。
3、其他团体会员,会费每年2000元。
第六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个人会员会费经两级协会按一定比例分配后的存留额可充抵土地评估机构团体会员会费。
当两级协会的留存额大于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团体会员会费标准时,土地评估机构不再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七条 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在每年第二季度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八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经协会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予以注销。
第九条 海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限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各项专项工作会议;
2、协会全职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
3、租赁办公用房、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办公用品等;
4、对土地估价机构注册、年检和检查等工作;
5、组织开展土地估价理论研究、制定行业技术指引,开展业务交流和行业宣传;
6、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
7、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8、开展其他交流活动。
第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奖金不在会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严格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建立收费收支账户及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应对年度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但执行年度不少于两年。调整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经理事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