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2010)80号)和《关于一级建造师注册有关问题的说明》有关规定,鉴于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尚未开展,原一级建造师(含临时资格)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继续有效,待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后再行规定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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