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二)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三)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四)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五)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六)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2 年。
(七)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八)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四、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 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设计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
·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