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缓开展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闽建筑函[2010]7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建造师注册工作于2007年底启动,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均为三年,截至目前,全省部分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将陆续到期。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此前下发《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决定暂不开展一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原注册证书和印章继续有效。鉴于目前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尚未具备开展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条件,经研究决定,我省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暂不开展,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延续注册期间,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不间断,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等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