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建造师管理主管处(科):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要求及所需材料:
(一)按照国家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可申报延续注册。
(二)所需材料: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注册证书。原执业印章暂不收取,待换发新印章时一并收取原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市建造师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审查汇总申报人员材料,申报合格人员收取执业印章费88元/人。各市请于2014年2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执业印章费连同汇总表一并报送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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