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7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省2015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取得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具备规定的工作经历(时间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中专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相关专业工作时间满10年,且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二、网上报名
1、首次报考人员应于7月31日-8月11日内登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sjzz.org.cn)网上报名系统报名,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照片(证件照,jpg格式,二寸、20Kb 以下),照片审核通过后,使用A4纸打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经本人签字后,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2、非首次报考人员直接进行网上报名。
特别提醒:网上报名时须正确填写档案号。
三、现场资格审核
1、首次报考人员经网上报名后应于8月3日-12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时(节假日除外),携带以下材料由单位统一组织到注册中心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
(2)学历证明(含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含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4)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年限证明。
2、非首次报考人员直接在网上审核,无需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四、网上缴费
房地产估价师每人每科60元,报名费20元。报考人员通过资格审核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确认,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8月14日17:00时。考生登录网上报名系统,使用具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需提前开通网上支付功能)通过网上缴费功能支付考务费。确认考试费用缴纳成功后,报名手续才算全部完成。报名成功后考生即可在注册中心领取发票,领取发票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
未在2015年8月14日17:00时之前缴费成功者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生于考前7日内登陆注册中心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注册中心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40号平安大厦4楼023室。
联系电话:029-87274344
联系人:宋瑞鹏
2015年7月1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2015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房地局、建委):
根据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现就2015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一)各地考试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各地应于2015年8月15日前完成2015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工作。具体报名日期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咨询电话。
二、考试安排
资格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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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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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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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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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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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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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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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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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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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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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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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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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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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4: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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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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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个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在答题纸上作答。考试所需使用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应通知考生自备。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在各科目考试中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二)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四、报名信息
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的内容,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2)的相应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报名数据库以及一式两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试卷预订单(附件3),报送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邮政编码:100835;电子信箱:gjsks@cirea.org.cn)。
五、试卷交接
(一)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报名数据库和试卷预订单核发试卷,并于2015年10月16日前,由专人将试卷送达指定的交接地点。
(二)考试结束后,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试卷、草稿纸,于2015年10月23日前,将所有报名考生的答题卡、答题纸和考场记录单,送到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联系人:刘倬、师磊,联系电话:010-88083150、88083097),或者采用机要方式寄到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六、收费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应上缴的考试费汇入指定账户。
七、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中的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和专业。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为便于统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各地在上报报名人员信息时,应准确填写“国籍(地区)”栏目信息。
(三)为了更好地做好考务工作,保证考试安全,保持考场管理标准统一,各省的考点应相对集中,统一设在省会城市。
(四)《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五)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移动电话、平板电脑、电子记事本等移动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六)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涂准考证号和姓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认真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对应答题卡上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加盖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得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读答题卡。
(七)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考试期间,各地要有专人值班。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的值班电话为010-88083150、88083097。各地请于2015年10月16日前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传真至010-88083097。
(九)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派有关人员到部分地区巡视检查考试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15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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