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腐蚀工程师(系列)水平评价复审注册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防腐蚀工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水平评价复审(简称“水平评价”)工作,贯彻终身学习的原则,不断提高各级防腐蚀工程师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在《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防腐蚀工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持有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颁发的防腐蚀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人员的复审注册工作。
第二章 申请复审注册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请复审注册防腐蚀工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发布的《科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 已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继续在腐蚀与防护专业领域工作;
(三) 申请人近5年内至少参加过2次腐蚀与防护专业领域相关的学术活动,学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继续教育或专业技术培训、学会及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会议、参观工业技术展览等。
第三章 专业技术资格复审程序
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复审包括申请受理、复审、核准、登记、发证等环节。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前提出资格证书复审申请。
第六条 复审申请人应向学会水平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 《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防腐蚀工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复审申请表》(原件,以下简称《复审申请表》)。申请人须详细填写《复审申请表》中的个人信息,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近五年来《工作经历及业绩》,如实反映本人所取得工作业绩。对所完成的项目需说明其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以及本人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近5年申请/授权专利、出版著/译作、发表论文、重要技术报告、工程方案、技术方案或设计文件等的详细目录以及申请人单位意见(加盖公章)。
(二) 申请人持有的原《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 能够表明《复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 能够表明本人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的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对于核准通过复审的人员,由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水平评价委员会换发《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水平评价复审费用以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官方网站通知为准,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一次性缴纳。对未能通过复审的人员,已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九条 申请人如对水平评价结果有异议,可按照《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防腐蚀工程师(系列)水平评价实施要则》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仲裁的要求。
第十条 本细则由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防腐蚀工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复审申请表(2018年版)